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严防死守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的通知(桂建管〔2017〕83号) |
2017/11/6 9:31:1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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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深刻吸取近期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把各类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减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我厅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严防死守百日攻坚”专项活动(以下简称“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百日攻坚专项活动开展期间,全区受监督的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零死亡”,不报建不报监违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活动时间 从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约100天。 三、活动范围 全区所有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园博园项目),包括报建手续完善的工程和已发现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工程。 四、活动重点和措施 本次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是在今年7至10月份开展的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4月份部署的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基础上开展的,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实效。 (一)活动重点内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找准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针对事故易发的企业、项目、部位和环节等,确定重点排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要重点严查“三类企业、六类工程、九种行为”: ⒈ 三类企业。 (1)今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无论事故是否结案,无论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今年以来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 (3)今年以来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的4次全区大检查中被责令停止投标资格的企业。 ⒉ 六类项目。 (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异地扶贫搬迁工程; (2)今年以来被列入全区“严管工程”名单的在建项目; (3)有深基坑、高切坡、人工挖孔桩、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混乱、不达标临时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4)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以及距离既有建(构)筑物较近的项目; (5)文明施工水平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项目; (6)安全生产隐患多,且整改不力的项目。 ⒊ 九种行为。 (1)未办理报监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行为; (2)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3)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以包代管的行为; (4)施工单位为抢工期,罔顾安全、野蛮赶工的行为;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作业、不实施旁站等“失职行为”;未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监理资料造假等“失实”行为;施工监理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不及时、跟踪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失控”的行为;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者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方案施工的行为; (7)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安装告知、检测检验和使用登记,未定期开展维修保养的行为; (8)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9)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不正确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场内主要道路不按要求硬化、非主要道路及堆土、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处不固化、不绿化、不覆盖等行为。 (二)主要措施 ⒈持续深入开展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地毯式“回头看”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指派专人跟踪,限期闭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对国务院安委会第14综合督查组在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加强检查。同时,要做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检查全覆盖,二是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三是确保整改全到位,四是确保“零死亡”。 ⒉ 持续深入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要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控体系,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流程,认真落实安全管控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架工程等5类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制成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并在施工作业时严格贯彻执行。 ⒊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对于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我厅将一律按上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凡是达到立案查处标准的,要坚决查处;已实行行政综合执法的,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交违法行为证据。同时,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⒋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时机,组织辖区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并手抄停工整改标准25条一遍;充分发动辖区在建工程组织一线作业人员观看我厅今年6月发布的安全生产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系列视频;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项目部开展可视化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早班会”活动情况。 ⒌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及隐患通病治理教育学习。我厅将组织召开两期全区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学习班,教育对象为事故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此外,我厅将编制施工现场安全通病治理课件,把安全通病治理列入全区建筑施工专职安全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的辨识和处置能力。 ⒍ 持续深入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活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23号)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治理工作部署。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都要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并做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 ⒎ 持续深入实施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等节假日的节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节日期间在岗带班、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未落实复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到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复工。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1月1日—30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百日攻坚专项活动工作任务和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每个企业和项目。一是召开一次百日攻坚专项活动动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二是要求所有在建项目部组织学习本通知,并留存一份;三是督促项目部在11月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对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扬尘治理薄弱环节进行全覆盖的自查并进行彻底整改;四是督促项目部在11月底前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二)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15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对非法建设施工和经停工整改仍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对非法建设施工的有关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建设施工的企业,一律严格落实严管措施;对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企业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 (三)督查巡查和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月16日—2月15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综合督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督导检查,特别是要抓好对停工整顿、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和项目的跟踪复查。我厅将组织开展2018年春节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并不定期组织暗访,对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的成效进行跟踪督察及总体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表现较差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把这次百日攻坚专项活动作为控制风险、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确保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重在取得实效,确保将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的各项部署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项目、岗位和人员。 (三)统筹工作,有序推进。要把本次百日攻坚专项活动与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互相促进、共同推进,使百日攻坚专项活动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严管重罚,广泛宣传。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加大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请各市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和项目部。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联系人:高榕蔚,联系电话:0771—2260138(兼传真);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日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 |
201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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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各市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
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一、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 (一)处置主体及分类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停工整改建议书》)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隐患整改建议书》)。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检查组发出的《停工整改建议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后,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发出整改指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签发收文登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整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二)处置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 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处置标准 (一)处置主体及分类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和《建筑工程招投标代理行为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招投标整改建议书》)。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检查组发出的《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或《招投标整改建议书》后,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发出指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签发收文登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整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二)处置标准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建设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受检时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 (4)受检时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5)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7)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日的; (8)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0)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签订阴阳合同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1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12)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3)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4)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15)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施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 (5)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8)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9)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10)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监理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6)发现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善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7)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4.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5)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6)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三、整改材料审查后的处置 (一)处置主体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对企业递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二)处置分类 对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依法作出挂牌督办、责令整改并暂停投标资格、通报批评的处理;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广西监理工程师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并作出依法暂停在广西执业资格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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