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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停工25条
来源: | 作者:prob75263 | 发布时间: 1873天前 | 6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

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